中華民國96年9月23日,聲請人曾x綺因持續高燒,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經診斷為瀰漫性非結核分枝桿菌及惡性淋巴瘤,使用含amikacin成分藥品「愛黴素」(Amikin)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於97年1月14日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診斷證明書記載:雙側感覺神經性聽力喪失,藥物成分amikacin造成),98年8月13日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嗣於98年10月12日申請藥害救濟。經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99年6月8日第128次會議審議,不符合藥害救濟之要件。行政院衛生署以99年7月6日署授食字第0991408756號書函(下稱原處分)檢送審議結果及會議紀錄,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依審議結果及藥害救濟等相關規定辦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院臺訴字第099010840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一、案例事實
二、本案主要爭點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理由書
四、簡評
五、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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