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保護,並強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以及明確訂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及陸資繞道第三地藉由人頭在臺從事業務及投資之管理機制。立法院於1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111年6月8日公布,《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最新修正......
壹、前言
貳、《國安法》修正
參、《兩岸條例》修正
肆、《國安法》及《兩岸條例》修正評析
圖1 《營業秘密法》與《國安法》交集
表 1 《兩岸條例》修正管制對象及違法處罰規定
表 2 《國安法》及《兩岸條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政府出資相關管制範圍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