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歐MaaS服務發展現況
共用移動服務(Mobility as a Service, MaaS)是近年新興的運輸服務模式,具體普遍的服務與影響還有待大規模導入之後,方能驗證對於環境與交通的改變程度。以現有的推動進展來說,MaaS還處於小規模示範運作以及培養使用者的階段,各國都依據本身的都市發展需求、用戶行為特性進行相關的服務設計。由於北歐國家致力於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並期望建立一個更綠色的運輸系統,因此利用資訊科技整合既有運輸服務的MaaS(Mobility As A Service, MaaS)成為當地運輸服務產業的創新發展方向。
北歐國家向來是發展與應用潔淨運輸科技的領先地區,如各類電動車技術;同時,該地區也是率先宣布未來禁止燃油汽車銷售的地區。在瑞典,運輸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三分之一;芬蘭和冰島的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排放占排放總量的五分之一;而北歐人口稀少地區的長途運輸距離增加北歐國家的人均運輸排放量。在國家和城市層面,丹麥、芬蘭和瑞典,制定運輸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在具體政策上,芬蘭的目標是到2030年將運輸部門的溫室氣體排放比2005年的水準減少一半,挪威制定2025年銷售的所有新客車和輕型貨車均為零排放車輛的國家目標。
除了上述的車輛技術的使用條件限制之外,北歐國家也開始測試以MaaS作為減少車輛使用的運輸模式,主要內容包:共享車輛、車輛媒合共乘服務、共享自行車服務、貨物上門服務、自動駕駛車輛科技等項目,根據不同的使用者設計適合的運輸服務模式與載具搭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提高交通運輸品質。
新興的共用經濟代表數位化移動解決方案在運輸服務領域的創新應用,對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汽車行駛公里方面具有顯著潛力。MaaS方案將公共交通,如地鐵、電車、公共汽車、火車、長途汽車、單軌列車與公共個人交通,如計程車、汽車拼車、汽車租賃等服務與技術的相互結合,而北歐國家的主要MaaS 營運商大致都整合自行車共用、自行車租等模式,提供完整的運輸服務。北歐三大MaaS服務廠商分別為:芬蘭赫爾辛基的MaaS Global公司、瑞典哥德堡的UbiGo和芬蘭圖爾庫的Kyyti集團("Füli/Tuup"),三大服務都結合了公共交通、公共個人交通和軟交通模式。從哥德堡的UbiGo試驗的分析結果顯示,MaaS服務減少環境影響,有些使用者改變了他們的運輸需求習慣,以更多的多元汽車使用,如計程車,共乘拼車取代購置汽車的行為,而後續消費者是否會因為MaaS而減少個人汽車的使用量則需要更多的測試計畫與現場試驗,驗證不同MaaS設計對環境和與運輸服務使用者之間的關係。
二、北歐發展經驗的回顧
對於北歐國家而言,從私人運具過渡到MaaS服務的歷程還有障礙需要克服,並非透過政府政策量強力介入即可改變運輸服務使用者的行為特徵。以北歐國家的發展經驗而言,主要的建置障礙包含:服務等級與品質、使用者行為與社會價值認知、財政障礙、法律議題、開放資料與整合服務平台、營運者組織間整合、其它障礙。
在北歐地區使用MaaS服務的可能性取決於個人運輸需求和運輸使用方式的便利性,後者通常是公共交通和其他交通服務的組合。即使北歐城市的公共交通模式被廣泛使用,而且品質很高,但目前的交通服務在許多情況下也不能滿足使用者的需求。規劃服務的起點必須與使用者的生活情境相符並理解需要滿足許多不同的運輸需求,例如上下班、接送東西、出國、帶孩子上學等服務需求,這使得MaaS 服務需要具有與私家車使用相同的靈活性和安全性,才能吸引大眾轉往MaaS服務平台。
其次,擁有汽車在社會價值上的認定高於使用MaaS服務,北歐研究顯示部分的消費者對於擁有汽車具有情感上的認知,這些族群往往是最不容易加入MaaS服務的族群,在推廣MaaS服務時,最好的測試使用者是現有的公共運輸服務使用者,但MaaS最希望吸引的使用者卻是汽車擁有者,社會價值認知成為發展MaaS服務的障礙之一。另一個社會認知障礙來自於隱私問題,以共乘服務為例,MaaS服務提供車輛共乘服務,但是在私人車輛共乘的體驗上,個人隱私與安全議題受到質疑,也造成共乘服務推動上的障礙。
在財政誘因上,挪威對電動汽車的高補貼促進了私家車的使用卻也犧牲公共交通運輸系統的發展,間接減緩MaaS服務的普及機會。經濟與財政因素在北歐國家推行MaaS技術具有重要影響性,以稅收制度而言,私人載具存有某些稅賦優惠,而使用MaaS則無法享受類似的優惠。財政誘因的設計對於促進使用者行為改變具有相當直接的效果,但往往會受限於法規與預算因素而無法執行。
在北歐國家發展Maas若涉及其它運輸服務規範時,法律層面常需要進行調和的工作,如挪威限制無執照的服務提供者提供共乘服務;2018年7月生效的芬蘭新《運輸服務法》 針對共乘服務給予特殊的法定地位,丹麥也採取類似立法程序,降低發展MaaS服務的障礙。除此之外,歐盟相關的法律規範也可能影響MaaS服務的進展,新的歐盟一般資料保護條例 (GDPR)限制個人資料的使用規範;歐盟競爭法也希望避免在運輸移動服務領域出現新的壟斷結構,因此法律相關規範的設定也會影響MaaS服務的發展。
三、對於臺灣的發展啟示
對於台灣發展需求而言,主要的MaaS政策由交通部門主導,相關的資訊技術、車輛技術發展則是國內各研究機構為主,在政策資源的整合上,我國目前尚未如同北歐國家一樣發展出MaaS營運服務廠商,也無法匯集台灣技術能量回應本地的MaaS服務需求。因此,在未來的發展規劃上,除了既有的交通服務技術之外,也應考量電動化載具、無人載具應用於新一代MaaS系統的潛力與應用模式,以國內的技術能量發展出系統性的解決方案,因應台灣所面臨的都市化與偏鄉化的人口移動結構,並延伸各類政府科技計畫從示範階段進入實際營運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