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本案偵查機關藉由全球定位系統(即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以下簡稱GPS)追縱器確認行為人所在位置,待適當時機實施搜索而扣得諸多認定犯罪之重要證據,在我國尚未將前揭偵查手段明文的前提下,則該等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厥為重要爭點。
一、前言
二、案例事實
三、本案證據面爭點與法院判決結果
四、結論-簡析GPS偵查所衍生證據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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