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101年10月所正式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中,第27條第2項規定,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之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同條第3項並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該事項訂定相關辦法。而依行政院104年2月10日「消費者個資外洩事件處理機制」研商會議決議......
壹、法案背景
貳、法案相關條款介紹與分析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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