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智慧財產法院(以下簡稱智財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6號案及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1號案二件相同被告及犯罪事實為例,探討司法實務針對追劇神器是否適用本條項第7款的歧異,以及未能適用本條項第7款時,法院如何論罪,並提出本文看法。
壹、前言
貳、案件事實與法院見解
參、評析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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