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C 於Mankes v. Vivid Seats 案發回地院---要求其依Akamai IV案再全部重新審理共同/分工侵權責任
陳家駿 編譯
Robert Mankes擁有編號
6,477,503號之美國專利(第’503號專利),係介於一當地伺服器和一遠端網路伺服器間,分配庫存之管理保留系統的方法,第
’503 號專利之名稱為:“活動保留系統”(active
reservation system)。為因應全美市場需求,商品與服務會透過實體場所和網路二種管道上市,賣方遂將庫存一部份分配予實體、一部分配予網路,但此二者欠缺對同時發生的銷售資訊予以整合之機制,會產生一邊售罄不足、但一邊過剩賣不掉之不協調狀況。
本案專利即控制整體庫存分配之方法,於當地端維持整體庫存量並指定價格,聯繫一網路伺服器告知哪部分庫存仍可提供,而使線上消費者可進入網購,當一筆購買需求自網路傳來,網路端會聯絡當地端,確認交易再更新可用之庫存量,經調整後之資訊連同購買確認會再傳送至網路端,轉達至消費者,準此,任何時候交易作完,不論網路或當地端,皆得保存庫存量最新帳目,並得將其傳送該二端資訊。
Mankes 2013年 10月於北卡羅萊納州東區地院(Eastern District of North Carolina),控告Vivid
Seats和Fandango二家公司所經營以網路為基礎之保留系統,供電影院、音樂會等娛樂業和運動活動業者所做保留、買票與賣票之行為,侵害其’503號專利,該專利第一請求項共有(a)~(j)10項,但Mankes坦誠,其並非由Vivid Seats或Fandango一人獨力完成方法專利中所有步驟之行為,還有賴當地之娛樂場所等商家分別各自做其中數項步驟,眾人集合起來完成10項,故Mankes須倚賴所謂分工侵權之建立(divided infringement 或稱分離侵權、分別侵權,或共同侵權
(joint infringement))。
而當Mankes起訴當時,分工侵權之原則尚不明確,正值最具代表性之Akamai Tech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案例,在最高法院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間不斷來回發展形成中。2015年,本案地院採過去主流案例認為,Mankes之主張依271(a)條,從訴狀外觀所載即不足以建構直接侵權,蓋Mankes所提依據不足以支撐可將售票者之行為歸因於彼等,故被告提出聲請依訴狀請求判決之動議(moved for judgment on the pleadings),要求法院直接駁回起訴,而地院認為Mankes並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係指導或控制(direct or control)戲院售票行為,故核准被告動議,判Vivid Seats 等勝訴,Mankes不服乃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Fed. Cir.),其間CAFC的Akamai
IV案出爐(CAFC針對Akamai v. Limelight案共判了四次 -- Akamai I~ IV),成為新的標準。
CAFC判定Akamai IV案中鬆綁之歸因理論,即:當被控訴侵權者在一活動中參與,或是接受一項利益為條件,去執行專利中之方法步驟,且可建立其所用方法和時點時,侵權責任即得以建立,此項歸因原則將來亦得依事實狀況,將別人所從事方法步驟,歸因於單一之行為人(single actor) 。
基於Mankes案判決發展過程中,受Akamai 案不斷變化太頻繁劇列,故CAFC於2016年 4月22日撤銷地院駁回Mankes之訴的原判,發回地院要求其依Akamai IV案再全部重新審理(Mankes v. Vivid Seats Ltd. Fed. Cir. Apr. 22, 2016))。
參考資料:
http://www.finnegan.com/files/upload/LES_Insights_Column/2016/MankesvVividSeats_151500Opinion42020161.PDF